全网都在求止咳,医生紧急提醒千万别乱吃药!******
#你还在咳咳咳吗#
#一直咳嗽会引发肺炎吗#
近日
多条与咳嗽相关的词条登上热搜
很多网友反应,自己阳了十多天都转阴了,却还是咳嗽不止。有网友担心,一直咳嗽会不会咳成肺炎?
对此,武汉市中医医院肺系病科副主任医师卢丽君表示,咳嗽本身不会引起肺炎,肺炎却会导致咳嗽。
感染新冠病毒后,即使核酸和抗原显示阴性,咳嗽的症状却依然没有消失,有的还比较严重,主要是因为奥密克戎病毒感染后损伤了呼吸道黏膜。
咳嗽是人体的一种保护机制,感染后咳嗽是许多呼吸道病毒感染都会出现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必过于紧张。
医生提醒:不要盲目使用止咳药
咳嗽不止怎么办?能否使用止咳药?对此,医生提醒,不要一咳嗽就用止咳药,止咳药使用不当,反而会加重感染,甚至导致肺炎。
“如果一咳嗽,就用中枢性镇咳药将咳止住,表面上看起来咳嗽是停了,但如果本身的感染没有得到控制,气道内的分泌物会越聚越多,甚至引起气道阻塞,有可能激发新的细菌感染,严重时会进一步诱发支气管炎或肺炎。”北京儿童医院呼吸科主任医师刘秀云指出。
咳嗽应该怎么用药?
1.轻度咳嗽不需镇咳,对一般咳嗽的治疗应以祛痰为主,不宜单纯使用镇咳药。但严重的咳嗽或咳嗽明显影响生活质量时,则可适当服用镇咳药。
2.如果咳嗽伴有多痰,应与祛痰剂合用,以利于痰液排出和加强镇咳效果。对痰液特别多的湿性咳嗽,应谨慎用药,以免痰液排出受阻而滞留于呼吸道内或加重感染。
3.儿童一般应少用镇咳药,多痰或肺瘀血患儿禁用。对于剧烈咳嗽或伴有胸痛和高张性气胸患儿,可给予镇咳药,但必须禁用具有成瘾性的中枢镇咳药物(如可待因及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复方制剂)。
4.老年人若出现咳嗽、无痰或少痰等症状,可酌情使用右美沙芬、喷托维林或苯丙哌林等镇咳剂。
5.使用镇咳药时要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应用复方制剂时要了解其成分,注意每种成分的禁忌证,多种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时还要避免重复用药。
总之,咳嗽是一种有益的保护性反射,过早应用止咳药不利于痰液排出。如果不能明确病因,别擅自选用止咳药。
来源:央广网综合新黄河新闻客户端
本期编辑:毛嘉淇
(央广网微信公众号)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