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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登录2023-01-31 16:05

当当低头京东 垂直电商迟暮******

  1月10日,当当网宣布入驻京东,两者的纠葛最终化为一纸合作。回望过去13年间,当当网历经赴美上市、烧钱大打价格战的风光时刻,却也因资金失血、战略失焦、创始人内斗等问题陷入难以挽回的低谷。去年至今,垂类电商明星们要么接连倒下,要么转型为品牌商,全渠道开店寻找活路,当当网也会步其后尘吗?

  1.2亿元的恩怨旧史

  “商业战场上,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当当网与京东的合作,再次印证了这句话。1月10日,京东图书与当当网在北京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当当官方旗舰店在京东全面上线。截至当天下午5点,当当官方旗舰店在京东平台获得了14.7万人的关注。

  从曾经的鱼死网破到如今的一笑泯恩仇,这桩看似普通的商业合作背后,是当当网和京东长达13年的恩怨情仇。事实上,双方的第一次“交火”可以追溯到2010年。那一年,当当网可谓“凶猛”:年销图书销售额超过100亿元;国内网上图书零售市场份额占有率超过50%;第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B2C网上商城。据了解,在上市当天,当当网股价随即上涨86%。

  在诸多光环下,一时风光无两的当当网宣布拿出4000万元促销,并直接表示“所有畅销品价格将比其他数码类网上商城至少低50-100元”,而此处的“其他数码类网上商城”更是直接剑指以3C数码品类起家的京东。面对当当网下的“战书”,刘强东立马应战,拿出8000万元的双倍补贴进行促销。

  剑拔弩张之下,双方一度“杀红了眼”。据过往媒体报道,彼时,刘强东称当当网曾经对所有出版社表示不得给京东供货,而当当网则反驳此举为“独家战略合作”,是市场竞争下的正常合作方式,并将图书价格降至0元,要求多家图书供货商承担促销费用。除了图书业务,在2012年3月,当当网还与国美联手强化家电品类,试图撬开京东的口子。

  然而,轰轰烈烈的价格战尽管以当当网守住图书品类老大的地位告终,但持续的高额补贴也让当当网元气大伤。而另一边,京东却借着这场与图书行业龙头老大的“价格战”在自己刚布局不久的图书领域打响了知名度,加大了其向全品类拓展的步伐。

  为“五斗米”折腰

  时至今日,当当网经历了退市、创始人离婚等风波之后,早已失去了与京东相提并论的资格。此番合作,与其说是冰释前嫌,倒不如说是当当网不得不折腰的无奈之举。

  上市之后,当当网曾表示“将有更充裕的资金在更多品类上实施‘天天低价’战略”。然而,展开“价格战”一年后,2011年当当网四季度财报显示,当季亏损为2060万美元,反观2010年同期,则是盈利235万美元,当当网在财报中表示,亏损的原因是毛利下降以及市场营销费用的支出扩大。

  商业世界的沉浮,总是被相似的逻辑主导。在当当网2016年退市之前发布的最后三个季度的财报中,当当网在2015年一、二、三季度均同比转亏,净亏损分别为970万美元、2120万美元、410万美元。烧钱换不来增长,当当网不得不“低头”求和,向曾经的竞争对手抛出橄榄枝。

  2012年,当当网入驻天猫时,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便公开承认,入驻事宜是自己提出来的,李国庆曾说:“只要有好的流量,倒扣流水也比广告费便宜得多。”在微博平台,李国庆也表示“此一时彼一时”“从了,谁让人家流量大呢”。在与苏宁、国美、天猫、拼多多合作之后,当当网也逐渐在大众的眼里从平台方转换为商户。

  与此同时,伴随着退市、创始人“抢公章”等风波,当当网引以为傲的图书经营业务也出现了问题。2022年7月,当当网深陷“盗版书”风波,有消费者因为在当当网“买9本书都是盗版”,且与平台客服沟通未果,将当当网告上了法庭。而此前,李国庆常常指责淘宝假货泛滥,甚至一度屏蔽了一淘对当当的数据抓取。

  亏损扩大、主营品类“失火”,当当网的故事走向了结尾。“当当网在品类拓展上没有取得预期效果,随着天猫、京东和拼多多快速增长,以及微信小程序电商、抖音快手直播电商全品类发展,当当网全品类拓展上的资金、人才、用户获取、物流服务等方面不再有实力参与新旧综合电商平台的竞争”。零售电商行业专家、百联咨询创始人庄帅向北京商报记者说道。

  垂直电商步入迷途

  逐渐淡出用户视野的不止当当网一家。2022年以来,太多垂类赛道的明星玩家或倒闭,或挣扎在生存线边缘。易趣网、蜜芽、每日优鲜接连关闭主站,而洋码头、考拉海购则深陷资金流恶化或业务团队裁撤等困顿中,剩下的企业如叮咚买菜、兴盛优选等则选择大幅收缩战线保命。

  特别是在流量大盘增幅到顶的情形下,再与综合电商拼抢流量,垂直电商越发显得力不从心。但后者似乎也不甘心黯然退出,而是利用平台前期积累的用户客群、品牌心智和供应链资源发力做自有品牌,并在综合电商、短视频平台多渠道开出品牌店铺。较之平台,垂直电商反而活得越来越像供应链公司。

  哪有流量就去哪,为了活下来,企业不再瞻前顾后。例如在2020年9月,蜜芽创始人刘楠亲自在抖音为“兔头妈妈”自有品牌带货,而网易严选于2018年9月就已经在天猫、京东等平台开店,随后还入驻了拼多多、抖音和快手。2021年3月,洋码头开通抖音账号,将跨境供应链能力开放给抖音的主播和机构并提供选品服务。

  及时调转船头确实显现出成效。网易严选数据显示,2022年“6·18”期间,网易严选淘系渠道销售额同比增长80%,而抖音快手渠道同比增长75%。

  某种角度而言,垂直电商广泛扩展渠道虽能谋求更多利润来源,但并不代表着其可以侥幸逃过竞争,从平台方跳脱为品牌方更是要历经经营思路、供应链结构、业务人才储备等维度的剧烈转型。刘楠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外坦言“在母婴行业做了十年,真正做品牌后才发现立场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也完全不同”。据了解,未来刘楠计划在品牌研发上投入3000万元。

  当当网的命运似乎也将殊途同归。庄帅向北京商报记者判断称,入驻京东意味着当当很有可能会放弃独立电商平台,转变为图书供应链公司与综合电商平台合作进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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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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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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