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敖山镇副镇长唐国徽——扎根乡村接续奋斗******
大棚里,几十株果树枝繁叶茂,黄澄澄的果实点缀其间。12月1日,党的二十大代表、江西省上高县敖山镇副镇长兼洋林归侨少数民族聚居村党支部纪检委员唐国徽,一大早便和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推广研究员赵险锋,钻进了村里的大棚。
“国徽,今年的果子口感不错。”村民们笑着打招呼。
“市场销售也很好。我调研了一下,在南昌每斤平均可以卖到10元,品相好,售价更高。”唐国徽笑着说,“今天咱们请来技术专家,给大家讲讲果树保养。”
怎么修枝去果,如何保留养分,赵险锋讲得认真,大家听得仔细,不时提出问题。连下几场小雨,气温明显下降,大棚内却是热火朝天。大棚外还有连片的泰国红心柚园、火龙果园、蓝莓园。
今年34岁的唐国徽是洋林村土生土长的瑶族小伙。大学毕业后,曾在深圳创业。就在生意红火之时,他应邀回乡发展。10年来,唐国徽带领乡亲们通过发展水果、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走上增收致富之路,村民人均收入从8000多元增至2.8万余元。
出席党的二十大后回到村里,唐国徽积极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唐国徽对乡亲们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我们不能有‘等靠要’的想法,要撸起袖子加油干。咱们洋林村最大的特色就是多民族聚居,发展乡村旅游还有很大潜力可挖。”
村民们听得带劲,也提出一些建议,唐国徽一一认真记录。随后,唐国徽拿出一份方案,与洋林村党支部书记张胜德一起到县水利局争取项目资金,计划打通洋林村边与泗溪镇漕港村边水塘,打造景观湖泊。
“在这之前,我们已经和泗溪镇进行了协商,一起发展全域旅游。”唐国徽介绍,目前洋林村水系治理项目已经立项。
对接电商平台,打造“多彩洋林”农产品销售平台;联系专业公司,制订洋林村特色旅游小镇规划……“国徽一直没闲着,带着我们拓宽增收致富路。”张胜德拿出工作日志,其中记录了最近的工作日程。
“来看看我这刺绣怎么样?”走进村民陈胜梅家,她手里正针线飞舞。唐国徽拿起一份刺绣作品,只见“多彩洋林”几个彩字下,绣着一幅山水田园图。
“您的手艺快赶上老师喽!”唐国徽点赞。上月底,唐国徽请来上高县特殊学校的刺绣老师,为全村妇女开展了两天培训。
洋林村的妇女有民族刺绣手艺基础,如今在老师的带动下得到提升。村里的美术老师叶其秀,以洋林村风光画出10余幅“多彩洋林”美图,作为刺绣创作的底板。“大家不用担心销路,刺绣老师帮咱们卖,乡村旅游也能带动销售。”唐国徽给大家鼓劲。
“发展好洋林村,要只争朝夕。”掏出一张手绘的地图,唐国徽比画着说,“露营地、童乐园、滑草场、民族创业园……完成一项,就在旁边标注一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当代中国青年生逢其时,施展才干的舞台无比广阔,实现梦想的前景无比光明。”唐国徽说,“作为一名新时代青年,我愿扎根乡村接续奋斗,让乡亲们的日子越过越红火。”(朱磊)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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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